114-1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 (教務處2025/09/01)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1月21日(星期五)。
申請方式:請至教務處註冊組。
補助對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延
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
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
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
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
複申請本助學金。
申請方式:請至教務處註冊組。
補助對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延
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
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
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
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
複申請本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