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將於114年7月22日施行,請各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依法落實各項受理揭弊程序及保障揭弊者權益等事項。(人事室2025/7/25) - 新北市立瑞芳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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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將於114年7月22日施行,請各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依法落實各項受理揭弊程序及保障揭弊者權益等事項。(人事室2025/7/25)

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4、5條略以,本法所稱受理揭弊機關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
本校受理揭弊通報管道為學校之主管、首長。

相關資訊請參閱https://www.aac.moj.gov.tw/法務部廉政署網頁/肅貪業務專區/揭弊者保護專區項下。

本法規範重點:

(一)本法旨在避免機關內部揭弊者遭受不當對待,並未改變對於陳情、檢舉或調查案件之業務權責劃分,內部同仁本來就可以依原有管道檢舉或申訴,只是本法施行後,學校同仁(含正式、非編制、派遣人員等,不含學生)如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並符合本法所定要件,則受到本法保障。

(二)本法對揭弊者主要保障包含身分保密、工作保障(禁止不利對待)、人身保護、責任減免及揭弊獎金等。

(三)依本法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及相關承辦人員如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將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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