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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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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教務處2025/02/21)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3月14日(星期五)。

申請方式:請至教務處註冊組。

申請程序:
1.「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 /優秀獎學金 /清寒助學金」請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申請表或自行列印,填寫完後請繳至教務處註冊組。

2.「證照獎勵金」由申請人自行登入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https://sp.immigration.gov.tw)於114年3月14號(星期五)完成系統報名,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連同檢附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


申請對象:
1、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3、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4年5月底。

如有報名及系統操作問題,請於報名期間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洽詢下列專線:
(一)報名作業諮詢專線:(02)23889393分機2364、2548、2549、2579、2604、2605及2606。
(二)系統操作服務專線:(04)23265200分機306、316、387、391、392及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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