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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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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人事室2025/2/13)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11457892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本要點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另依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由本人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爰請各機關主動清查並通知符合該款所定要件之現職公務人員儘速提出申請,以避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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