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施行,另「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4年6月6日以台內宗字第1140561349號令廢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4年6月18日新北府民宗字第1141137062號暨內政部114年5月29日台內宗字第1140122657號函及114年6月6日台內宗字第11405613494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例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0號(詳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另有關條例第7條規定:「紀念日,各機關應懸掛國旗,並由相關機關、團體及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及國慶日舉行紀念活動。二、革命先烈紀念日舉行春祭國殤。三、和平紀念日應全國下半旗一日,舉行紀念活動。四、其他紀念日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請貴校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三、檢送旨揭條例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