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人事室20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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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0938368_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pdf
0938368_教育部來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