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對象:本校二、三年級,具有僑生身分之在學學生;國一及高一學生不符合本次申請資格。
二、申請資格:
(一)114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達85分以上。
(二)114學年度未受警告以上處分。
(三)未有留級、重讀或延畢情形。
三、應備文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
(二)有效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
(三)114學年度成績單。
(四)其他經學校通知應補充之相關資料。
四、校內申請期限:115年9月24日止,逾期不受理。
五、本案須由學校審查後統一造冊函送僑務委員會,不受理學生個別申請;申請資料請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六、獎學金名額及核發結果,以僑務委員會審查核定為準;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或洽教務處註冊組。